- 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 2018-12-11 11:11:38
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((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)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会会员管理及实施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, 根据民政部、中国科协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和《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》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会员分类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、学生 会员、资深会员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会员、名誉会员。
第三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 各类会员条件:
l.普通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;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 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。
2.学生会员 医学院校各专业在读学生,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学生会员。毕业离校后, 会员资格自动终止(可按照本人意愿办理相关手续,转为普通会员)。
3.资深会员 普通会员中取得高级职称(如主任医师、主任药师、教授、研究员或相应 职称),有较高学术威望,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 30 年(含 30 年)以上,或担任专业委员会常 务委员及以上职务,或担任省市区学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及以上职务,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 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、有重要贡献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者。
4.单位会员 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,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学会有关 活动,支持学会工作的、合法设立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设计等类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 会团体(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)。
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既是该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,自然成为本会的单位 会员。
5.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会员 著名的港澳台地区及外籍医学专家,支持本会工作,赞助 本会活动,对中国中医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。
6.名誉会员 国内外知名人士,愿与本会交往、合作,对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(或地 区〉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。
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程序
(一)发展会员途径:
1.省级学会途径发展会员;
2.专业委员会途径发展会员;
3.总会秘书处直接发展会员。
如果以上三种途径之间有重叠,应由申请者本人与本会相关部门协商后,确定一种途 径作为主途径,按照主途径的有关规定发展成为会员。其他途径只做登记,不再重复发展会员 手续。
(二)普通会员
1. 由本人向总会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, 由会 员签署介绍意见或本人单位盖章证明职称、学历的真实性(入会申请表可到中国中西医结合学 会网站下载:http://www.caim.org.cn/)。向总会提出申请的,需经总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, 办理相应入会手续;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申请的,需经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审核通过后,办理相应入会手续并报总会备案。
2.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,需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会员代表资格审查即可。
(三) 以下会员由总会秘书处直接发展和管理
1.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建议名单,并提 交入会申请书,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,报常务理事会审批;
2.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;
3. 名誉会员经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,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;
4. 港澳台地区会员及外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、个人科研简历和主要成果等,由本会 会员二人介绍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(四)授予会员证
个人会员均由本会发给有 11 位编码的会员证,单位会员将由本会授予“中国中西医 结合学会单位会员”的证书,名誉会员由会长授予证书。
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不含港澳台和外籍会员)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 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六)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学会章程,执行学会决议;
(二)维护学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;
(六)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七条 会费标准
(一) 普通会员
根据中国科协、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,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,会费标准为 RMB:100 元/年/人,每 1 年收取一次。不续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 证自动作废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 照民政部的规定自行制定。学生会员免收会员费。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收费标准同普通 会员。
会费缴纳方式:会员自主缴纳或专业委员会统一收取后上交总会。
(二) 单位会员
会费标准为 2 万元/年,每年收取一次。
第八条 会员的管理
(一) 总会直接发展的会员(包括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),由总会会员管理部门登 记,建立会员信息库,认真加以管理,并按章程规定提供服务
(二) 委托省级学会(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)发展的总会会员,由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进行资格审查、登记,并报总会备案,由省级学会(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会)提供相应的服务。
(三) 建立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。根据中国科协“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 号的通知(科协办发学字[2003]6 号)”文件要求,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须 实行统一的 11 位编码制,以规范我会对会员的服务、管理工作。除最后一位编码可能会变外, 会员号将一直为会员所有,终生不变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,本会注销其会员证登记号码。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。
2020年10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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